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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责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,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、渔业的发展战略、政策和管理制度。

(二)综合管理、协调和指导海洋、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(三)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、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,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、核算,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、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,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。

(四)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。监督管理国家、省授权的海域使用,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、审批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监督管理海上构筑物设置;组织海域界线、海岸线勘定和管理,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。

(五)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责任。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、政策并监督实施,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。

(六)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。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、监测、监视、评价和信息发布,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,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,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,监督管理海洋、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,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,管理国家、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。

(七)承担海洋观测预报、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,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。

(八)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,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、产品品质改善、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,组织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,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,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,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。

(九)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、渔船、渔机、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监督管理。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,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。

(十)组织实施“科技兴海”、“科技兴渔”战略,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,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,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。

(十一)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管理和指导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。

(十二)承担海洋监察、渔政管理、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、检验责任。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、监督管理,查处违法活动,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,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。

(十三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、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